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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征收房地产税实际上是对当年新创价值的一种扣除

发表于2014-01-27

 

   本文所说的房地产税并不是指一个税种的名称,而是指对“房屋”和“土地”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收,可以设置一个税种,也可以设置多个税种。

 

   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,即对资产存量征税。资产存量并不是当年新创价值,即不属于国内生产总值(GDP)的范畴。因此,征收房地产税实际上是对当年新创价值的一种扣除。房地产税对于自然人的住房和土地来说,是对纳税人收入的扣除;房地产税对于盈利性单位的房屋和土地来说,是对经营单位利润的扣除,或者说加大了经营单位的成本;房地产税对于非盈利性单位的房屋和土地来说,是增加非盈利性单位的成本,或者说提高了非盈利性单位的财政补助标准。

 

  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有“房产税”这个税种。从名称上看也是对“房屋”财产征税,但和当前理论界讨论的房地产税不是一回事。现行的房产税适用范围是城镇,即农村是不征房产税的。对于居住房来说,如果是用于居民自身居住的,那么一律免税;对于非居住房来说,非盈利性单位一律免税,比如学校、医院、政府部门的房地产不征税。

 

   这就是说现行的房产税适用范围很小:对于居住房来说,只对出租房产征税;对于非居住房来说,只对盈利性单位征税。出租房的计税依据是租金价格。因此,虽然有“房产税”的名称,实际上是对房产的收益征税,很难说是财产税。对于盈利性房产来说,计税价格是房产的原值,和房产当时的市场价值毫无关系。

 

 

信息提供:东营房产网门户搜房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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